原標題:《“父債子還”不該嗎?借給鄰居7萬多,父親去世兒子拒還錢》
借給鄰居7萬多塊錢
但對方沒來得及還錢
就突發心臟病去世
那這錢能按照“父債子還”找兒子要嗎?
周口的張先生在2009年、2010年
分兩次借給張某東共計7.4萬元
2015年對方突發心臟病去世

張先生説,一開始
他相信張某東的家人會還錢
沒想到幾年過去了
他一共就收到了兩千塊錢還款
無奈之下,張先生
把張某東的妻子告上法庭

張某東還有一個兒子,兩個閨女
俗話説,“父債子還”
張先生想着
那這筆賬能不能
算到張某東孩子的身上呢?

“父債子還”
這是我們平常説的俗話
在我國法律上
到底是怎麼“規定”的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根據今年1月1日剛施行的《民法典》可知,“父債子還”需要滿足三個條件:一是父母子女間的法定繼承權還有效存在;二是子女繼承了父親的遺產;三是債務價值小於子女所繼承的遺產價值。
張先生告訴都市記者
據他所知
張某東生前名下有兩間門面房
和一處浴池
都被他的兒子張某繼承
但每次打電話都無功而返

如今,母親偏癱
孩子上學也需要錢
張先生隻身一人來到工地打工

2020年,張先生把張某東的全家
都告上了法庭
那麼,這場官司
張先生能不能勝訴,能不能要到錢呢?
這裏又要提到一個知識點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2020年,當張先生提起訴訟時
有律師表示已過三年訴訟時效
張先生的這筆債真的過了法律訴訟期嗎?
有效訴訟期到底該如何界定?
都市記者今天仍在繼續幫張先生奔走
多方聯繫律師幫他諮詢
“父債子還”到底該不該?
張先生的錢怎麼才能要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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